■对话人物   王海,年出生于山东青岛,被称为“中国打假第一人”。

■对话背景

  魏则西事件使得莆田系医疗机构成为众矢之的。而作为“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18年前就开始对莆田系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当年在为客户调查一宗假药案时,他顺藤摸瓜发现了莆田系的隐秘帝国及医疗欺诈等问题。然而,那场由王海点燃的打击性病游医风波,对莆田系在全国的扩张造成一定打击,但他们却并没因此销声匿迹。相反,还转型升级,进一步发展壮大。   昨日,王海接受了华商报记者的专访。

18年前因打击假药   

      

华商报:你有胜利感觉吗? 王海:没有,卫生部虽然是发文了,医院在卫生系统都有内线,都还照开不误,没什么实质效果。

      

华商报:举报后有没有受到压力或威胁?王海:当时曾有内线告诉我,有大佬花万从澳门请杀手搞我,但后来觉得我目标太大不好下手就放弃了。这只是听说,生活中好像没遇到什么实际威胁。

    

没有负罪感和处罚过轻让莆田系不断壮大

  

      

华商报:18年过去,莆田系却越做越大,掌控80%医院。你在当年料想过这样的结果吗?王海:早就料想到了。看当年的形势,它们发展成今天这样完全不意外。

  

      

华商报:为什么莆田系能够不断开疆辟土,野蛮生长?王海:我想可以归结为“犯罪专业化”,这是价值观层面的问题,主观上,他们把犯罪当做一项事业来做,没有负罪感。医院就职但因利益分配不均而离职的内部人士主动向我爆料,为了扩大病源,医院甚至有意让小姐、嫖客扩散性病。客观方面,莆田系的野蛮生长得益于过于轻微的行政处罚、难以落实的刑事责任追究以及卫生部门的监管缺失,也是相关部门制度建设以企业利益为重而非以消费者利益优先的必然结果。

  

      

华商报:当年莆田系大佬詹国团曾因你的举报而逃往海外,但年以外商身份返乡,并建立获卫医院。年,莆田系翁国亮(华夏医疗集团董事局主席)联手他人组建“医健联盟”,锁定高端医疗行业。你认为莆田系能不能成功转型,洗清原罪?王海:不管形式怎么改变,莆田系的本质都还是欺骗,只是骗多骗少的问题。更不存在“洗清原罪”的问题,因为莆田系从来就没认为他们所做的是罪。

    

 

接到的患者求助案例8成跟莆田系有关

   

      

华商报:这些年你还   

      

华商报:因医院受害的案例有多少?主要是什么类型?王海:我们接到的患者求助案例中,80%都和莆田系有关,每年一两起吧,都是求医被骗、小病大治,性病皮肤病居多,近些年也有不少整容失败案例。

  

      

华商报:这些年你和莆田系不断接触,在你看来,他们是什么样的群体?王海:我觉得这些人非常勤奋,很拼,他们真把这当做一项事业来做,没有上下班时间,都在忙着应酬官方、媒体、患者。我之前认识的几个从莆田系离开的内部人士,曾给我展示过他们的QQ群,他们在群里经常互相交流经验,钻研“话术”、热衷于培训、提高技艺,每个细节精益求精——比如,他们会观察患者穿什么牌子的衣服、背什么包、戴什么表,以此评估患者的消费水平,看人下菜。此外,他们内部非常抱团,很讲义气,为彼此可以两肋插刀,但对患者则是另一副嘴脸。

发挥法律“价格杠杆”让作恶成为不划算的事

      

华商报:你怎么看魏则西事件?王海:既是偶发也是必然。说是必然,是因为莆田系骗患者的事每天都在发生,说是偶发,是莆田系不开眼竟然遇到一个有文化的患者,能把自己的经历详实公布出来,受到这么多   

      

华商报:18年过去,你觉得莆田系的操作手法有什么变化?王海:可能骗术有升级,但本质都一样,还是利用或制造信息不对称欺骗患者,医院的牌子骗取患者信任,通过虚假宣传包装假医生,向患者夸大或虚构病情敛财。还是没病说有病,小病说大病,可能以前是3元的药卖,现在是的药卖3万;以前是拿假化验单,现在是拿假的X光片告诉患者有肿瘤,必须手术治疗等。之前他们可能局限于性病皮肤病等专科,现在则是全面开花,肛肠、妇产、美容、整容整形、体检等什么都做,都是暴利的。现在网络发达了,可能不像之前那么好骗了,医院,他们还搞了医药公司、医疗器械公司,甚至投资媒体公司,专门帮忙撰写文案,打通了一个产业链。

  

      

华商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有效整治莆田系存在的问题?王海:我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得从三个方面下手,首先是“不愿作恶”,必须建立现代社会的价值观,我们现有的价值观还是熟人社会或者说农业社会价值观,“只分你我,不问是非”,对一个圈子的讲究温良恭俭让、诚实有信,对陌生人就是骗你没商量,因此需要建立起一种国家认同,陌生人也是人,不是原木;其次是“不能作恶”,作恶之所以能得逞,无非是因为力量不对等和信息不对称,患者是不是也可以组成联盟或协会,打破这种不平等和不对称?应让不同利益人群有各自的组织资源,即使没有组织资源,也应提供相应的救济方式,如律师制度、救济制度;最后是“不敢作恶”,法律是人行为的“价目表”,什么样的行为应该付出什么样的代价都是明码标价,必须让法律这个“价格杠杆”起到惩罚性和救济性的作用,法律责任不可避免,让作恶成为一件不划算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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